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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Updated: Nov 5, 2018 Prin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遵循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结合,通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才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引进对象、岗位要求与引进方式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现代特色高效农业、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健康养生产业、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新型工业、文化卫生体育教育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型工业和海洋产业等我市七大重点产业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师级人才(简称第一类人才);

(二)杰出人才(简称第二类人才);

(三)领军人才(简称第三类人才);

(四)拔尖人才(简称第四类人才);

(五)其他高层次人才(简称第五类人才),其中“取得高级职称者”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急需紧缺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参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号)执行,评定时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为认定标准(2017年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意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只要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也可继续聘用。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方式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一)全职引进,是指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

(二)柔性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借用、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来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进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需求。根据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向市人才办申报次年引才计划。经市人才办牵头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单位研究,综合引才需求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需求目录。

(二)发布信息。市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各种人才信息联络渠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审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对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应说明拟引进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意见,同时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或直接考核)。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拟引进人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相适应。面试测试拟引进人选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面试须结合实际分别设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根据拟引进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开展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到原单位实地考核、审查档案、撰写材料等。

对不按程序考核,考核不负责任,考核工作不深入细致,档案审查不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体检。考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体检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并由医院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审批。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方案报市委审批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聘用手续。

(七)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特殊等原因,引进程序未能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的,可结合市年度引才需求目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考察后可采取直接调动等方式引进。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团队,按照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引才过程中,确需引进但满编的,可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规定比例己聘满的,可特设岗位解决岗位聘用问题,或向人事部门申请追加专项职数,待岗位有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四章  激励措施与保障服务

 

第十条  经认定为我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住房补贴

对第五条16类人才,在省内购房的分别按总额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以上住房补贴,由市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5年平均给付(每年年底给付)。考核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的,按100%发放年度住房补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住房补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住房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按合同在我市持续工作满5年的,自其停止为我市工作起,停止发放当年住房补贴。

(二)安家补贴

对第五条16类人才,分别按照每人30万、20万、15万、10万、5万、3万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

(三)岗位津贴

对第五条16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月12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发放期限为5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从本单位经费中增加补贴。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我市柔性引进的第五条16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月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儋州工作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市人才办根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琼办发〔201434号)为柔性引进的人才申办《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资助。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课题来儋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向市人才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科研经费资助,具体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优先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政府配套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给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程度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及宣传表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他奖项根据社会贡献大小逐个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优先解决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到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就读,入学、转学手续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十六条  安排配偶就业。引进人才配偶就业以“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为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配偶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办理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如要求落户可按《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相关规定办理。对保留原户籍关系不迁入我市的引进人才,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件。

第十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障。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对第五条14类人才可享受市级领导保健待遇;在我市市级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健康顾问,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承认原有待遇。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因来我市工作向原单位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造成人事档案滞留或残缺的,根据本人要求恢复身份的书面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批准,可为其续建档案,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从财政资金中预算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储备金机制。按不同类人才确定每年的储备金奖励标准,第五条16类人才分别按每年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享受储备金奖励。按年记账,每5年提取一次,每次只能提取账户额度的30%,账户中剩余部分,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时可一次性领取,后至退休期间改为按年度领取。若调离本地或调离生产一线不从事专业工作,则取消其人才储备金享受资格,并且其本人积累的人才储备金不再予以领取。

以上激励措施和服务保障的落实,由市人才办牵头,各用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办承担。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人社、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市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每名市级领导须联系23名人才,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定期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立引进人才考评机制,人岗匹配度高、引进人才业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引进人才待遇、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做假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做到思想上主动关心、行动上密切联系、工作上坚定支持、生活上细致照顾,为引进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如发现引进人才有外流意向,应及时向市人才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可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的人才,仅限于由我市引进、经过引进程序和市委审定通过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定的“住房补贴”、“安家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政府配套奖励”和“储备金奖励”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解释;如与我省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办法》(儋委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

 

 

附件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

 

一、大师级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2.沃尔夫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

3.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4.图灵奖获得者;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7.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8.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

9.高等学校一级教授。

二、杰出人才

(一)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5.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6.鲁迅文学奖;

7.茅盾文学奖;

8.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9.长江韬奋奖;

10.梁思成建筑奖;

11.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华技能大奖;

15.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17.中国青年科技奖;

18.白求恩奖章;

19.奥运会金牌、银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20.海南省杰出人才奖。

(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工程中心主任;

8.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1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1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3.中央直接联系掌握专家;

1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6.世界500强或相应层次知名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以及其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

17.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3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领军人才

(一)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国家工程中心副主任前2名;

8.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

9.“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

10.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青年千人计划”人选;

1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

14.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15.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16.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17.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

18.海南省“百人专项”人选;

19.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人选;

20.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

21.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负责人。

22.世界500强或相应层次知名企业总部部门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部门经理;

23.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200的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

24.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2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5.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

3.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全国模范教师;

10.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第1名;

12.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2以上),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3.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

15.国家友谊奖;

16.全国技术能手;

17.中国青年创业奖;

18.全国农村优秀人才;

19.奥运会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四、拔尖人才

(一)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获得下列资助、年收入或纳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9.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人选;

10.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11.海南省特级教师;

12.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在职在岗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4.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1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6.连续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2名;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前2名;

3.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人员且排名第1);

7.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含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10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8.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9.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

10.海南省椰岛友谊奖;

11.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2.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

13.海南省十大专利发明人;

14.全国优秀教师;

15.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6.海南省模范教师;

17.海南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人选;

18.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五、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计划者:

1.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三层次人选;

2.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海南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海南省椰岛纪念奖;

2.海南省青年科技奖;

3.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4.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5.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6.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

7.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8.海南省优秀教师;

9.海南省中小学十佳校长;

10.海南省中小学十佳班主任。

(三)取得高级职称者。

(四)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者。

(五)取得博士学位者。

(六)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七)连续三年个人年薪达到30万人民币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7.5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八)海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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