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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篇

外国人读本 更新时间:2018-10-08

在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适用哪国法律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华外国人之间或者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其法律适用依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通常适用我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以上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华外国人与中国人一样,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调解,即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最终解决纠纷。调解又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三)仲裁,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仲裁庭依法对民商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 (四)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这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在什么情形下,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无效: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如果该在华外国人母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如果该在华外国人母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加以限制,则该在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期间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3)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4)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5)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6)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翻译,但是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承担;(7)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前上诉;(8)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在华外国人母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加以限制,则该在华外国人在一审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经济困难的在华外国人可否获得我国的法律援助?

在华外国人发生民商事纠纷或刑事诉讼的,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获得法律援助。实践中,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经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民商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有关条约、协定的,该外国当事人经济困难,则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华外国人可就哪些争议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华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可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华外国人如何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仲裁,在华外国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仲裁时效,因在华外国人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拖欠在华外国人劳动报酬的,则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华外国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在华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华进行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华外国人委托他人代理民事诉讼的,如何办理代理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外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会决定再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华外国人的申请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会决定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在华外国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将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在华外国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限是多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就进入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被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但,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使用何种语言文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进行的涉外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翻译,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外国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获得公正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翻译人员出庭的翻译等费用,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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