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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

外国人读本 更新时间:2018-09-13

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关于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结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登记结婚, 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男女双方完全自由, 且符合一夫一妻制;(2)男方满22周岁, 女方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均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外国人同中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决定在外国公民一方的结婚证书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可以的。

在华结婚应到哪个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同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中国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办理结婚登机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外国人如何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对继有国籍问题,按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法律规定的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只要具备上述两个前提,同时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要取得中国国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县、市公安机关和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只是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公安部批准,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外国人与中国配偶离婚的,应该在哪里起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

怎么处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时,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诉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解决财产纠纷。

在华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的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该履行哪些基本程序?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该履行以下基本程序:(1)递交申请;(2)受理登记。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3)审核选配。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4)签发通知。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5)亲自来华。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6)办理登记。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外籍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限制?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对于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0周岁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予以优先受理、审核并安排被收养儿童。收养特殊需要儿童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5周岁。

在华继承遗产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复华侨及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事》,外国人在华继承遗产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凡申请继承在华遗产的外国人,均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公证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使馆、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书(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3)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内,继承人也可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4)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者,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外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代为办理。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受托人的权限,委托书同样须办理前述第(1)向中所说的认证手续。

(5)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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