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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篇

外国人读本 更新时间:2018-09-12

外国人来华旅游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世界旅游组织数据显示,2011年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排名中,中国列在法国和美国之后,居第三位。2012年中国大陆共接待入境游客13240.53万人次,其中港澳台侨胞10521.37万人,占全部入境市场份额的79.46%,居绝对优势地位,外国游客2719.16万人,占20.54%。入境10大客源国分别是韩国、日本、俄罗斯、美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蒙古、菲律宾、澳大利亚,其中超过一半的入境客源市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四国。

外国人在华旅行期间,选择目的地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制定  1982年10月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规定,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四种: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其中,只有29个甲类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秦皇岛市、太原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杭州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南宁市、桂林市、西安市、成都市、重庆市、昆明市、路南县(石林)等,外国人可以直接前往,不需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乙类地区外国人一般可以前往,但需向公安机关申办旅行证;丙类和丁类地区一般不可以前往,特殊情况下经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

外国人在华居留停留期间,住宿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旅游者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外国旅游者和中国旅游者一样,都根据《旅游法》享有如下权利:

(1)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2)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4)合同解除权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6)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8)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9)协助返程请求权

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10)投诉举报权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旅游者负有哪些主要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外国旅游者具有如下主要义务:(1)文明旅游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4)安全配合义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外国人在华旅游期间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比较快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比较快捷的方式是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这些机构一般都对外公布了旅游投诉热线,比较常见的热线号码是12301。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的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通常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民事争议,但是若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则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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