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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中国投资指南网 更新时间:2018-08-20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即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内外资企业前往投资,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政策。

按《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曰至2020年12月31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准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上述三种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画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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