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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

www.fdi.gov.cn 更新时间:2018-08-2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采取了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主要经济性特殊区域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了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国务院以及文化部、交通部、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促进自贸区发展的政策。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岛、喀什。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国家及特区所在省市为促进特区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均给予政策倾斜。

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粛兰州新区、广东南沙新区、河南郑州郑东新区。国家级新区具有改革先行先试区、新产业集聚区等特征。为促进所在区域加快发展,带动周边地区,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往往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截至到2013年底,共有210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105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布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财政部《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从土地规划、基础设施、项目审批、金融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开发区进行支持。

 

西部大开发政策: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到中西部内陆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

(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3)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4)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5)拓宽外资管道: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方式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援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援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6)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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