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核准和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准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许可权的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筒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舂、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筒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贵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贵审批和管理。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贵审批和管理。
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贵审批和管理。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依据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我国已陆续制订并公布实施金融、商业、交通运输、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项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的法律、规章,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相应法律规定办理。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投资项目如涉及到需要审批、核准的,应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文件。
2.名称预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手续。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项目核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曰起,90曰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B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曰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5.其他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等待相关手续。
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仲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投资中国 Copyright @ 2025 中国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