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对从事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行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3)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
5)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设备采购和投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7)企业研发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
9)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
新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在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外资企业同样也可以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以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外,企业同样可以以新公司、分公司或者迁移的形式入驻类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详细内容请参考地方(开发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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