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三者任选其一);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现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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